關于2018年廣東省佛山市醫(yī)療機構醫(y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2018年第三季度可申請變更(增加)配送商的通知
各成交供應商、各配送商:
為保障2018年佛山市醫(yī)療機構醫(y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成交產品的供應,避免影響醫(yī)療機構的臨床使用,經相關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在本次集中采購周期的2018年第三季度,允許有實際需要的供應商申請變更(增加)配送商?,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變更(增加)配送商申請要求
(一)申請條件
1.配送商數量未達到2018年佛山市醫(yī)療機構醫(y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文件(以下簡稱“采購文件”)規(guī)定數量的,供應商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申請增加配送商,但不得超過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配送商數量。采購文件規(guī)定,“供應商可按本次集中采購目錄的類別分別指定不超過3家配送商配送(含供應商自行配送)”。
2.供應商愿意轉讓自行配送權或原委托配送商愿意放棄配送權的,供應商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申請變更配送商,將配送權轉讓給其他配送商或相同類別下已有的配送商。
3.配送商必須在海虹醫(yī)藥數據管理平臺(http://smix.emedchina.cn)注冊并通過審核。
(二)所需申請材料
1.變更(增加)配送商申請表(詳見附件1)。
2.放棄委托配送協議書(詳見附件2),申請變更委托配送商的,須遞交本協議書。
3.配送企業(yè)資格證明文件(即配送冊),裝訂順序見下表:
裝訂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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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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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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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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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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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企業(yè)資格證明文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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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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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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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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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商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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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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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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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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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承諾書(供應商自行配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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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供應商自行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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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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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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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承諾書(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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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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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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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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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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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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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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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商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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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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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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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商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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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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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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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商GSP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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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供應商委托其它經營企業(yè)配送的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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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材料受理要求
1.受理截止時間
2018年9月30日(含當天)工作時間。
2.受理地點
海虹醫(yī)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辦公地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季華五路廣發(fā)大廈二十層。
3.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節(jié)假日除外。
4.聯系方式
業(yè)務聯系人:黃先生、陳小姐、鐘先生、林先生
咨詢電話:0757-83631901、83636078、83636010、83636083
技術聯系人:譚先生、彭先生
咨詢電話:18988525904、18923191862
5.受理要求
(1)工作人員將根據本通知“(二)所需申請材料”的要求,對供應商現場遞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齊全的予以受理,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現場退還,接收情況將現場開具接收證明。如因此造成逾期受理的,一切責任由企業(yè)自行承擔;
(2)申請材料遞交人現場填寫由工作人員提供的一式兩份的變更(增加)配送商申請材料接收證明,供應商和我公司各執(zhí)一份。
(四)審核要求
1.申請材料受理后,工作人員將根據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申報文件資格審核標準等文件的規(guī)定對供應商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核(包括配送商名額)。對審核不通過的申請材料,工作人員將通過海虹醫(yī)藥數據管理平臺以公告形式告知相關供應商和配送商,供應商和配送商應及時自查審核結果。
2.審核時間:受理截止時間之后(不含當天)10個工作日內。
(五)申請材料上報審批
在完成審核之后(不含當天)3個工作日內,我公司將申請材料的審核結果上報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批。
(六)網上交易數據處理
我公司在收到批復之后(不含當天)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批結果,對網上交易數據進行處理,供應商和配送商應及時自查數據處理結果。
二、注意事項
1.每份申請材料只限1個配送商辦理1個申請事項。
2.申請材料須每頁加蓋供應商公章,配送冊須每頁供應商和配送商雙方加蓋公章,所蓋公章必須為鮮章,彩色打印公章無效。
3.申請材料的落款日期必須在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含當天)期間,否則視為無效文件。
4.申請材料須遞交原件一式兩份,只有一式一份視為不齊全,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遞交的申請材料視為無效文件。
5.供應商可在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含當天)期間的任意工作日遞交申請材料。
6.現場遞交時,工作人員僅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即已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代表已通過審核。企業(yè)應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審核要求承擔自查的責任。
7.對于申請材料的審核結果,不另行電話、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進行回復,供應商和配送商應及時登陸海虹醫(yī)藥數據管理平臺,通過查看公告了解審核不通過的原因,通過查看數據處理結果確定已審核通過。如供應商或配送商不及時查看上述內容,以及配送商未在海虹醫(yī)藥數據管理平臺注冊并通過審核導致無法處理數據和無法查看上述內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業(yè)自行承擔責任。
8.今后,本次集中采購周期將每季度受理一次變更(增加)配送商申請,有實際需要的供應商須在每季度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含當天)遞交申請材料。
海虹醫(yī)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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