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衛(wèi)生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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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0〕21號),"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被列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為了做好取消該行政審批后的相關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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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發(fā)文即日起,《關于印發(fā)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管市〔2000〕306號)、《關于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國藥監(jiān)市〔2002〕147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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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發(fā)文即日起,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已取得《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的,期滿后自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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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在當?shù)卣念I導下,認真履行藥品監(jiān)管職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繼續(xù)做好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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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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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